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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0331土方去化難、營造壓力大!黃馨慧議員:中央失靈甩鍋地方 台中港市整合有利城市發展 李中建議:由市府向中央申請台中港區內一處場地作為填土區 中市府宣布114、115年建照「自動展延」最高3年
對全台延燒「土方之亂」,台中市議員黃馨慧今(31)日在議會專案報告質詢表示,隨著公共建設與民間開發同步擴張,營建剩餘土石方產量暴增,但去化管道與調度機制未能同步建立,衍生非法棄置與環境風險。而「填海造陸」各國皆有前例,建議市府可以考慮爭取「港市合一」。
黃馨慧指出,填海造陸各國案例以新加坡最具代表性,因長期填海擴張國土,國土面積已增加約20%以上,關鍵在於新加坡由中央統籌,擁有完整土方來源與管理制度,其土方去向用於工業區、住宅區、港口(如大士港),完整制度才能撐得起填海,但首要是港市管理權責統整。
黃馨慧表示,市府目前台中市的土方去化與調度機制是否完善,合法收容量能是否足以支撐未來重大建設需求;同時,對於非法棄置行為,是否已有更積極的查緝策略與科技化管理手段。市民最關心的,是這場「土方之亂」究竟何時能被有效控制,市府應提出明確期程與階段性目標。
針對外界傳出台中港北側可能透過填海造地作為去化出口,黃馨慧說,相關計畫仍須經環境影響評估,程序冗長,短期內難以發揮實質效果,對於當前亂象恐怕「緩不濟急」。但若是放眼長期規劃,只要法規及配套完整,市府也可以考慮「填海造陸」方案。
黃馨慧表示,而台中港則長期存在權責分散問題,港市整合不足,亦影響整體發展效率與資源運用。建議市府應從制度面著手,積極向中央爭取「權責歸一」,推動「港市合一」的整體發展模式,強化資源整合與調度能力。
市議員李中則認為,都發局30日提出的剩餘土石方執行異地臨時暫置查核辦法,但必須限期移走,無法作為最終去化場所,不如向中央申請台中港區內填海,徹底解決問題。
李中表示,台中市原本就訂有「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」,針對土石方最終棄置場地訂有核准規範,但台中市府多年來未對此真正執行、運用。針對土石方清運問題,都發局30日又公布新的「台中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執行異地臨時暫置查核辦法」,但也只能供台中市約1年堆置量,且必須限期移走,無法作為最終去化場所。
李中強調,想要徹底解決台中市的土石方去化問題,最好的辦法就是由市府向中央申請台中港區內一處場地作為填土區,該處填土後將來可作為國際機場預定場址,不只可容納台中市每年約600多萬方土石去化,還能供週邊區域填土使用。
盧市長指出,台灣的港市制度是一國兩制,高雄是港市合一,其他城市含基隆、台北、台中、花蓮等都是港市分離。而姐妹市美國塔可瑪(Tacoma),雖然本身也是港市分離,港卻由各方組成的委員會管理,大家一起決定及參與事務,但台中港的董事都無法發揮作用,而中央面對這些壓力,急著做新政策措施,卻缺乏完整規劃跟配套,並且選擇台中港作為解決土方最後的去處,引起台中港與環保團體抗議製造污染等問題。
都發局說明,近期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管道受限,電子聯單制度及清運車輛GPS車機認證機制尚處調整階段,且台中港南填方區尚未開放收受,致工程出土、運輸及最終去化作業銜接不順,施工期程不確定性提高;同時營建產業也面臨缺工缺料、融資限制及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等多重因素影響,整體施工環境壓力備增。
對此,市府綜整營建業實務執行情形,並參酌六都及各縣市相關作法,依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》第27條第3項規定,考量經濟環境變化及重大事變對施工之影響,決定適度增加建築期限。今日宣布針對114年及115年度核發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,公告建築期限延長措施:114年度案件在既有自動延長2年基礎上,再增加1年,合計展延3年;115年度案件則另准予自動延長2年,均採免申請方式辦理,以提升工程推動彈性並降低建照逾期失效風險。
都發局補充,這次措施採自動適用方式辦理,簡化行政程序,使業者於制度調整期間得以維持施工節奏,避免因土石方去化延滯致工程停滯或建照逾期失效。
後續市府將持續配合中央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程管理制度,並分階段推動相關因應措施:短期已於115年2月6日公告異地暫置措施,另再於115年3月30公告申請案件之sop查核機制;中期將由由市府持續盤點公有土地或窪地供土方暫置及回填,預計於115年4至5月完成發包;長期將銜接至台中港填海造陸作為最終去化管道,逐步提升土石方去化量能,以維持營建市場運作秩序並確保公共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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